物业成高空抛物责任主体具有现实意义
23日,被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拟明确高空抛物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这一条一经披露立即引发热议。
高空抛物因为社会危害大、责任追究难而备受公众关注。在《草案》提请审议之前,出现了高空抛物伤人夺命损物现象,都是由受害人自己或者是报警以后由警方去寻找高空抛物的具体责任人,由其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具体责任人,还可以提起诉讼,把楼层所有住户告上法庭,要求其自证清白或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但是现在《草案》确定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情况必然会发生巨大的改变,这也是此规定引发各界争议的根本原因所在。
有质疑者认为,物业公司确实是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方,但是并非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行为人,那么确定他们为责任主体,是否合适?《草案》显然也是充分考虑到了现实因素。而这项规定最大的目的,并不是把小区高空抛物的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身上,而是倒逼物业公司以管理和服务者的身份,去采取必要的措施,遏制和避免小区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如果物业公司在这方面不作为,那么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给自己带来损失。
就遏制高空抛物问题,物业公司是最应该有所作为的,这不仅仅因为其角色,更因为其具备客观条件。比如要说对小区情况的熟悉程度,没人比得了物业公司;再比如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保洁人员,都是在小区高频率活动的人员,他们对发现、监督高空抛物具有比其他人更多的优势。但是长期以来,因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导致物业公司没有压力去采取措施预防和遏制高空抛物,对高空抛物围观,置身事外。
随着《草案》规定的出炉,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必然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高空抛物,而发生了高空抛物之后,物业公司也会竭尽全力寻找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真正责任人,以避免由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受害人权益保障、维护业主利益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所以说,明确物业公司为高空抛物责任主体,并不是转嫁责任,只是为了让物业公司更好地承担责任。从这一点上来看,是值得肯定和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