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纳入民法典 各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为物业供职合同正名,明确了物业供职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合同形式、前期物业供职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也明确了业主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业主对合同享有任意解除了权,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为办理物业供职合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业主对合同享有任意解除了权,考虑到物业供职合同的特殊性,名人,《民法典》规定业主“按照法定办法共同决定”,山西物业,可以随时解除了物业供职合同,但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供职人。固然,任意解除了权是有限制的,如果因解除了合同造成物业供职人损失的,“除了弗成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补偿损失。此外,合同到期后,业主没有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而物业供职人又连续提供供职的,原合同转为不按期合同连续有效。(《民法典》第946条、第948条)
除了上述规定外,物业,《民法典》还增设物业供职人负有安稳交接物业供职区域的法定责任,以及在合同终止之后、新物业供职人(或自行解决的业主)接管前应当履行“连续处置惩罚物业供职事项”的后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