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物业新规:禁止以停止供电、水来催缴物业费!
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3月1日起,《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今后,我市将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新修改的《条例》对与民法典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衔接。根据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侵权责任、合同等方面的新规定,将原《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与之不相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了物业管理党建引领的内容,增加了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等。
《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各方职责和行为规范,即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业主、物业服务人、公用服务企业等各自应当遵守的行为和不得施行的禁止性行为。
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规范和完善了业主大会相关制度。明确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和解除程序;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职责,增加了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补助标准等规定。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形频繁发生,是当前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的焦点之一。根据各方意见,《条例》增加了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职责及应当公布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禁止行为、成员职务终止情形、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新旧业主委员会工作交接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多由开发建设单位协议选定或自管,此次《条例》对前期物业的选定也进行了明确。其中提到,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也一直备受关注。此次《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或者限制业主交纳水费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另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退出期限的,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为解决房屋保质期内的开发质量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