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我!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又有新变化
“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入小区,催交或者变相催交物业服务费,业主共有财产私自处分……物业的这些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月16日上午,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内蒙古新修正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会上,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围绕新《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条例》聚焦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前期物业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区域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相关法律责任等,从多个方面对物业管理和服务内容作出修改。其中,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阻挠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为有效解决一些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召开困难,无法正常完成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程序等情况,新《条例》增加了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主要包含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况及职责、人员构成和任职资格、工作期限和解散。同时,增加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的筹集渠道等内容。针对现实生活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道的维修养护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新《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经验收合格后,应依法依规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并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及其以外的设施设备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同时承担相关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副厅长张鹤表示,下一步,住建厅将加快推进后续配套制度建设,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物业服务制度化、法治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全区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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