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本站 [slide:title]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现已对外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立法法》《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及清远市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工作安排,清远市司法局负责《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审查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也对首次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架构,产生、管理和法律职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主要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和分工也更具体,提出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直接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征求意见稿对规范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