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物业新规:业主不交物业费将被公示

发布时间:2021-10-14 来源:本站 [slide:title]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经过“二审三通过”后,该条例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规定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业主违约逾期不支付物业费超过三个月,物业服务人员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拖欠物业费将被公示

  为界定专业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责任,实现专业经营单位进小区,打通惠民服务“最后一米”, 条例对专业经营单位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其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范围包括除燃气器具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同时,条例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专业经营单位收费价格时,应当考虑维护、更新和改造成本。

  为有效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解决更换物业服务人时,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的问题,条例从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多个途径对此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公安等部门现场监督原物业服务人退出;有妨碍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除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和调解外,条例规定了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超过三个月,且经两次以上催告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对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