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不交物业费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规定 合肥业委会指导规则部分条款拟修订

发布时间:2024-04-22 来源:大皖新闻 [slide:title]

       4月22日,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合肥市房产局对《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兴阜律师事务所业主物权研究顾问、安徽省物管协会业主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凌德庆在接受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指导规则》修改后总体来说与上位法更加趋于一致。对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程序中一些不清晰之处给予了明晰规定,在实现小区业主当家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方面起到推动作用。

       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调整业委会可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一共修订了6项条款。其中,原第十八条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原第五十条修改为“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五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取消“不交物业费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规定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中有多项条款删除。其中,原第二十三条“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删除。

       原第三十三条“(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删除,本条最后增加一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业主义务”

       原第三十四条“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二)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的;(三)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删除。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4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hfyzdh@163.com,或通过合肥市房产局网站调查征集栏目直接留言。

       专家:修订后的条款表明了小区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此次条款修改后对合肥市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有哪些影响?对小区居民来说影响较大的是哪些规定?条例修改后会起到什么效果?4月22日,记者采访了安徽兴阜律师事务所业主物权研究顾问、安徽省物管协会业主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凌德庆。

       凌德庆在接受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指导规则》修改后总体来说与上位法《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更加趋于一致。对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程序中一些不清晰之处给予了明晰规定,在实现小区业主当家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方面起到推动作用。

       “我认为这次修改中第五十条修改比较重要,新修订后的《指导规则》表明了小区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这点主要是基于小区私人物权性质和国家提倡业主自治原则。”凌德庆告诉大皖新闻记者,现代化商品房组团式住宅小区已成为我国当代城市居住主流,制定出有的放矢、推动发展的法规政策尤为重要。

       “面对居住小区大规模普及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后出现的一些新的矛盾问题,是属于发展中的问题,也会在发展中不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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