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疫情期间物业应按要求落实应急措施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等提请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其中拟规定
疫情期间物业应按要求落实应急措施
昨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的物业管理责任,规定物业公司应积极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草案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另外,《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也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推行政务服务“一门办理”,缩短企业开办办理时间,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建立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表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社会影响较大,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的重大影响,建议条例增加为企业纾困的相关内容。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无业主大会小区成立物管会作为临时机构
对于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稿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介绍,法制委员会认为,物管会对于解决当前业委会成立率低的问题,推进物业的社会化管理,提升北京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有必要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临时性、过渡性定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有限性。
草案二审稿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对物管会的期限进行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
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费用进行测算
在物业管理制度方面,根据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二审稿增加一款,提出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主体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
此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条例草案二审稿要求,市级主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等,同时,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二审稿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等信息。
物业应服从政府指挥 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面对突如其来的肺炎疫情,社区基层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意见提出,当前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做好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很有必要。
据此,二审稿增加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要求发生突发事件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紧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各项应对工作。物业服务人应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规范自由裁量权
条例(草案)针对政务服务标准不一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办理条件不得包含“其他”等模糊性兜底要求。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
在监管执法方面,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规范自由裁量权,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针对执法检查标准不一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针对信用监管标准不一、缺少信用修复和异议渠道的问题,明确北京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市场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
条例(草案)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信用修复,企业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审议意见:受疫情影响建议增加企业疏困内容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伯旭表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社会影响较大,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的重大影响,建议增加为企业纾困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法治保障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具体表述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企业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