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关乎千家万户!丨物业服务市场或将迎来“大洗牌”

发布时间:2021-08-03 来源:本站 [slide:title]

  8月1日,吉林省正式施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通过定期公示制度、具体处罚措施等举措,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物业管理纳入社会基层治理体系,也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这些,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次新的“考验”。

  7月28日,中国吉林网来到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话副总经理曹斌,听听他对于《条例》的施行有着怎样的看法和认识。

  党建引领是关键

  曹斌首先从《条例》的字面进行了分析,他对中国吉林网说:“《条例》从字面来看,就跟以前的《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不一样了,《条例》是经过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这已经上升到了地方法规层面。其次,党建引领在《条例》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并且有很多可操作性的指导。”

  “以前的业主委员会都是业主们自发组织的,这也使得业主委员会的能力受到影响,也存在某些成员为了个人利益而进行一些活动,这对于整个小区的建设和发展都是不利的。”曹斌称,8月1日后,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要在党建引领下,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可以由社区和街道推荐,且必须党员占多数。而且,还要引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成立党组织,这就使街道、社区都有了可操作性的指导,也体现了党对基层组织的指导作用。

  职责划分更加明确

  曹斌在仔细研究了《条例》后说道:“该《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责任问题,从规划开始,首先就要明确小区的建设范围和规划内容,其次还要在销售合同上体现出来,在售楼处公示出来,并且还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在小区做好公示。这样就把小区的整个规划明确了。”

  在承接查验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如何验收、怎么交接?《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这也是在提醒物业,如果遇到承接时发现小区设施不达标,忽略问题而承接后,物业也是需承担责任的。

  挑战与机遇并存

  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提供更多公平竞争的机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这也意味着,企业、自然人……只要有管理能力,谁都可以管理小区。如果物业做得不达标,也有了明确的处罚,而且,随时可能被替换,增加了物业行业的竞争。

  “虽然对物业的要求更多了,但同时,也存在机遇。如果物业做大规模,得到业主的肯定,以后的发展前景会非常好。如果服务不达标,只能被淘汰出局。”曹斌表示,目前,物业服务企业也是时候重新审视自己的经营现状了,以从容心态应对新挑战,以积极心态抓住新机遇。

  曹斌说,下一步,公司将积极响应党建引领服务的号召,积极在各个子公司建立党组织,同时,对物业所有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让所有人都“吃透”《条例》,就《条例》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