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入驻新物业发生冲突致业主猝死,谁来担责?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发生了一起冲突事件。某小区业主对旧物业表示不满意,便由业委会请了新的物业来管理。没想到,在新物业入场当天,却遭遇了阻拦。现场有一群不明来路的黑衣人出手反对新物业入场。混乱中,一名50岁业主不明原因突然倒地身亡。旧物业称,不清楚黑衣人是谁请来的。有围观群众认为是“旧物业打死了业主。”
对此违法暴力事件,众网友表示非常愤慨,“很多物业完全是流氓性质,一赖到底。如果不是旧物业请来的,黑衣人难道吃饱了没事做?”“还是先别站队了。如果没动手,只是围观时旧疾发作,也是可能出人命的。”
对于黑衣人的出现,旧物业矢口否认。但为何黑衣人明确知道新物业的入住时间,又站在旧物业的立场以暴力手段进行阻止,恐怕不是一句“不认识”就能撇清关系的,还需要司法机关对两方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查。从流出的视频可以看到,业委会的女性成员被黑衣人抱出人群直接扔在地上。可见黑衣人在现场采取了比较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旧业主是黑衣人的背后指使者,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黑衣人在新物业入职当天前去阻拦,影响了新物业的工作秩序,导致业主权益受到损害。从视频看出,现场阵仗很大,有多名群众围观讨论,附近居民都得知了此事。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常用的手段之一,黑衣人就是采取这种手段,企图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业委会和新物业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不卸任的无理要求或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存在主观故意。关于是否造成严重损失,需要警方进一步取证判断。50岁业主的突然死亡,如果和黑衣人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很有可能构成该罪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明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对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50岁业主的突然死亡,小区旧物业在声明中称“业主在现场独自走到绿化带旁盘坐,期间并未和任何人发生接触,随后自行倒地。”这种辩解显然不能构成直接证据,参与此次活动业委会成员、去世业主家属可以调取监控、询问目击者,了解清楚业主去世的真相。如果死者因自身原因,突发旧疾去世,则无法追究黑衣人方的责任。但如果旧业主方用语言刺激了当事人,或在发生冲突时有动手推搡、殴打,令他因争吵致情绪过于激动突发疾病,或受伤引发猝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诱发业主疾病,令其猝死显然不是黑衣人方引发冲突的本意,但如果去世业主的确因参与此事引发疾病,无论行为人对其猝死有无过错,逝者家属都可以要求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提出索赔要求。这也提醒物业从业者和业主产生矛盾分歧时,尽量选择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物业与业主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对合同不满可以提出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合同,要求对方履行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而非私下采取暴力方式处理,造成严重违法后果得不偿失。
此外,针对实践当中经常出现的老物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新物业无法入驻的冲突问题,《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对于违反该约定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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